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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5851号“云泰互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64号
申请人: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5851号“云泰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93977号“云泰基因ISOTEX及图”商标、第42163956号“云泰智能YTZN”商标、第18124009号“云泰通”商标、第61890629号“YUNTAI云泰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包含“云泰”商标,且在先已有包含“云泰”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文字“云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制图;建筑学服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以及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制图;建筑学服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云泰互联 商标 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