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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4179号“I CA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0: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30号
申请人:麦克朗途设计(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4179号“I C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4409号“IMCA”商标、国际注册第1087693号“ICA”商标、第18248596号“ICA”商标、第19705583号“ICA 客家”商标、第19892352号“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测量;化学分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艺术品鉴定;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I C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