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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0968号“再创遮阳ZAI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1:23关于第66780968号“再创遮阳ZAIC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56号
申请人:北京再创盛世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0968号“再创遮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相同标识的商标获准注册,早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676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证、手动窗帘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桢的显著识别汉字“再创”,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状窗帘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门帘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