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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8566号“领展购物广场·珠江新城 Link Plaza Zhujiang New To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3:50Plaza Zhujiang New Tow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38号
申请人:领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8566号“领展购物广场·珠江新城 Link Plaza Zhujiang New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8182号(36类)图形商标、第16243161号“7公里 Seven Kilometers及图”商标、第2930106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及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等方面较为相近,该两商标在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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