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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346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4:15
A WAYSLOV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6日第1842期《商标公告》上。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的结论予以纠正,被告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起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本院系在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诉讼新证据的基础上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6月6日第1842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11899547号“企鹅爸爸 PENGUIN PA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 WAYSLOV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