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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8520号“农安 农安 天下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4:50关于第66858520号“农安 农安 天下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29号
申请人:吉林省宝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8520号“农安 农安 天下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04244号29类“农安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8731号“农特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53900号“安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73467号“安农优选 ANNONG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014728号“安农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任何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应当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农安”是吉林省长春市下辖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明确含义,故,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农安 农安 天下安及图 商标 吉林省宝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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