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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39580号“尊品佳茗 ZUNPINJIAM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4: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01号
申请人:山东尊品佳茗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939580号“尊品佳茗 ZUNPINJI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590852号“尊品茗茶及图”商标、第5857303号“尊品 ZUN PIN”商标、第11273007号“尊品及图”商标、第26740794A号“尊品及图”商标、第59044977号“尊品”商标、第65041802号“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尊品”,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尊品佳茗 ZUNPINJIAMI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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