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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0368号“慕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41号
申请人:江苏易开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0368号“慕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5341号“慕萨”商标、第44164384号“暮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供暖装置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接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水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电开水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供暖装置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水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慕萨 商标 江苏易开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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