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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3017号“NOVOARC 蓝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0:08关于第66983017号“NOVOARC 蓝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90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3017号“NOVOARC 蓝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05535号“蓝舰LANJIAN”商标、国际注册第1632338号“NOVA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泵(机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泵(机器)商品,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泵(机器)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泵(机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光纤熔接机、氧气切割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充电式树篱修剪机、空气压缩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NOVOARC 蓝舰 商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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