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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2436号“华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53号
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2436号“华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0205号“华发租售中心HUAFA RENTAL&SALES CENTER”商标、第8594643号“华发·水郡湿地·白鹭游艇·别墅AQUATIC VILLA及图”商标、第6842688号“华发水郡AQUATIC VILLA及图”商标、第14412213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2229号“华发商都MALL”商标、第11423940号“华发水郡金蝴蝶AQUATIC VILLA GOLDEN BUTTERFL”商标、第14414134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4165号“华发商都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流程状态;相关裁定书;“华发”简介及荣誉证明;相关报道;宣传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华发”,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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