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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288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09号
申请人:上海泓宝绿色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288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1721号“S录S”商标、第16833754号“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处于“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的经营产业与绿色生态相关,申请商标的主要含义“绿”与申请人的字号相同,与申请人的产业密切相关,申请商标已完全达到识别商标来源的功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上市通知、部分荣誉证书、绿农优选PLUS电商平台全球发布会、申请人官网介绍及相关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虽然经一定设计,但其仍易被相关公众识读为“录及图”,其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彔”部分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米、谷类粗粉、谷类制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可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食盐、醋、酱油、调味品、料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茶、蜂蜜、食盐、醋、酱油、调味品、料酒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蜂蜜、食盐、醋、酱油、调味品、料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谷类粗粉、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上海泓宝绿色水产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