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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2211号“亿小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1: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99号
申请人:北京亿康倍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2211号“亿小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申请人在主观上没有制造不良影响的意图,在商标使用中也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实。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包装、商品销售详情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标识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亿小康 商标 北京亿康倍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