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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2422号“金荷蟹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63号
申请人:金湖县唯荷而来生态农场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2422号“金荷蟹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3473号“金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内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内涵,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荷蟹庄及图”使用在指定的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荷蟹庄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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