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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9371号“礼让行LIRANGX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3:46关于第67639371号“礼让行LIRANG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66号
申请人:金城 委托代理人:保定兴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9371号“礼让行LIRANG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指向地点,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与指定商品无关,属于任意性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强显著性,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礼让行LIRANGXING”,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信号灯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礼让行LIRANGXING 商标 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