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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45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6:04关于第668345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87号
申请人:交网(云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优智企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4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59038号图形商标、第64917866号图形商标、第19560317号图形商标、第3608417号图形商标、第23777050号图形商标、第6273880号“MW”商标、第7322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MW 商标 交网(云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