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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46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6:07
满如久(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所处的行业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满如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