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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23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6:21关于第677323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54号
申请人:宝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2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97644号“PE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28551号“ELMS ELECTRIC LAST MILE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463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59977号“ELMS ELECTRIC LAST MILE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446646号“橡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640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397640号“拼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538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例未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但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四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七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八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审查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审理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PEMP及图 商标 宝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