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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3429号“INA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6: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18号
申请人:帕尔沃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3429号“INA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INAKA”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45516号“INAKA田舍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22555号“inaka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INAKA”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目前申请人正在考虑尽快针对引证商标一采取有效措施,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已于202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AK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INAKA”、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inaka”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INAKA 商标 帕尔沃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