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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1672号“SVEN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72号
申请人:布拉德福德交易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1672号“SVEN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313885号“SV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53331号“SV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在“1.首饰用小饰物;2.玉雕艺术品;3.贵重金属艺术品;4.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5.珠宝;6.手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1403群组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SVENKA 商标 布拉德福德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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