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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3016号“SK SIG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8:58关于第64283016号“SK SIG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70号
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3016号“SK SIG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4055号“SIE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79783号“信步云SIG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00615号“SIGNEX赛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60406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且考虑到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信息、公司背景信息、在华关联公司列表、报刊杂志摘页、户外广告照片、宣传海报、百度网站的相关搜索结果、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K SIGNET”与引证商标一英文“SIENET”、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SIGNET”、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SIGNEX”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有关医疗诊断成像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及数据存储和处理相关周边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条码读出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电池充电器;蓄电池用充电器;可充电电池;太阳能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蓄电池充电装置;无线电池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电池充电装置;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蓄电池箱;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瓶;备用电池组;汽车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池箱;光伏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电池充电器;蓄电池用充电器;可充电电池;太阳能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蓄电池充电装置;无线电池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电池充电装置;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蓄电池箱;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瓶;备用电池组;汽车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池箱;光伏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SK SIGNET及图 商标 SK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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