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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1383号“橙意宠物(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4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颗橙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1383号“橙意宠物(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6500号“橙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1204号“橙意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性质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已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店铺后台、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尚未失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橙意宠物”与引证商标一“橙意”、引证商标二“橙意人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橙意宠物(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