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38177号“六合良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88号
申请人:浦江品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8177号“六合良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并非我国传统玄学术语,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并不涉及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信息、门店图片、专利证书、企业所获荣誉、展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完整包含的文字“六合”为我国传统玄学术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六合”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产生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六合良工 商标 浦江品悦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