迤西道及图、第39609470号图形商标、第5282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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