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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6402号“大院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0: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07号
申请人:汾阳市康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6402号“大院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41385511号“大院传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44320号“大院传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45923号“大院传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853427号“大院传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大院传奇 商标 汾阳市康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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