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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6373号“美足乐轩 养生/SPA/足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86号
申请人:熊启刚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6373号“美足乐轩 养生/SPA/足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当予以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美足乐轩 养生/SPA/足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