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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6001号“NDU 恩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0: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34号
申请人:泉州盛康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孚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6001号“NDU 恩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56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已共同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处于转让给申请人的转让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商标共存协议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泉州新盛赫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手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NDU 恩度 商标 泉州盛康鞋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