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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1135号“盾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2: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59号
申请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望海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691135号“盾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2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张明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盾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