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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5223号“AST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00号
申请人:上海凡烨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5223号“AS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9379号“ARTRON”商标、第14179793A号“ARTRON”商标、第37552964号“ASATRON AS”商标、第41258509号“ASTRONT”商标、第14086006号“ARTRON”商标、第63508650号“ASTRO”商标、第66279485号“ASTRO”商标、第42127169号“ASTRO”商标、第66754331号“AUTRON”商标、第67621252号“ASH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上缺乏近似的基础,在整体设计外观及图形设计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能够进行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六、八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2.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商业管理规划;商业询价”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现为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3.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市场分析;拍卖”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现为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4.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现为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主要认读英文“ARTRON”、“ASATRON”、“ASTRONT”、“ASTRO”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八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ASTRON 商标 上海凡烨电力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