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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3311号“柔美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2: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39号
申请人:威脉清通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3311号“柔美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柔美塑”是申请人独创的无含义词组,整体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且申请商标的同系列商标如“柔美昊”、“柔美强”等均注册成功,说明该类型的商标名称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不能机械、主观的判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二、在相同类别上已有多个含有“塑”的三字中文词组初审或注册,比如“初美塑”、“瓷美塑”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柔美塑”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塑造柔美体形”,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柔美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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