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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9384号“中惠认证ZHONG HUI CERTIFICATION ZH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3:06CERTIFICATION ZH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37号
申请人:广东中惠认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9384号“中惠认证ZHONG HUI CERTIFICATION ZH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校准(测量),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校准(测量),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外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36800117号“中惠健康产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73557号“中惠科技惠采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979463号“中惠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03977号“中恒成科技ZH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947952号“Z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689230号“ZZ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226226A号“ZH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31722023号“中惠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65505号“Z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935184号“ZH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从整体设计外观、视觉效果、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认证证书、服务合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校准(测量),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中惠认证”,与引证商标一“中惠集团”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部分“中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建筑木材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连续横向呈弧线排列的5颗星,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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