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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5049号“PETSP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3: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81号
申请人:派斯宝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5049号“PET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816777号“SPORTSPET”商标、第17691957号“RP PET 2”商标、第18051639号“THE SECRET LIFE OF PETS”商标、第15180333号“4PETS”商标、第35942625号“ZH PET”商标、第64061709号“MEU P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宠物用玩具;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牵线木偶”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因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PETSPOR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