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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4475号“华伦名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39号
申请人:深圳名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杰诚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4475号“华伦名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817号“华伦”商标、第12853847号“华伦”商标、第26042147号“华伦 E”商标、第33313399号“华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华伦名家 商标 深圳名家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