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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0196号“卡普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9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宇锋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0196号“卡普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根本不会引起误认。申请商标未单独突出“普兰”二字,而是将“卡普兰”作为一个整体,且“卡普兰”自身含义完全区别于地名“普兰”。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普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卡普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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