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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6053号“轻谜 EASY WELLN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5:20关于第67116053号“轻谜 EASY WELLN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57号
申请人:上海轻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6053号“轻谜 EASY WELL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03913号“轻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的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00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并未明确放弃复审的服务项目,为保证申请人商标权益,我局对申请商标全部驳回服务项目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体育野营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教学”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体育野营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体育设施”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