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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6324号“曼哈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23号
申请人:曼哈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6324号“曼哈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40254号商标、第37906111号商标、第22310383号商标、第8745044号商标、第13529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为“曼哈顿”,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曼哈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