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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6268号“寿山福海 SUNSHINE CARE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1:19HOUS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39号
申请人:北京寿山福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6268号“寿山福海 SUNSHINE CAR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的独创品牌,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极强的显著性,同时,商标整体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更是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了作为商标的识别性作用,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以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由于申请商标中显著性图形的加入,使得标识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品牌简介、相关荣誉、在先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的相关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寿山福海”、英文“SUNSHINE CARE HOUSE”及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