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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4221号“嘉和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1: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27号
申请人:嘉和兴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4221号“嘉和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82993号“嘉和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起撤三申请,现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1.运输;2.汽车运输;3.车辆共享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1.旅行预订;2.船舶经纪;3.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4.仓库贮存;5.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舶经纪、仓库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嘉和兴”与引证商标“嘉和兴”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车辆共享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舶经纪、仓库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嘉和兴 商标 嘉和兴物流(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