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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4325号“开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54号
申请人: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4325号“开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鸿运好日子”商标基础上的扩展申请和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组合,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第34类商品项目上具备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开运”和黑色底框构成,其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开运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