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04135号“HandP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3: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54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4135号“Hand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20538号“HANDPAAS”商标(9类)、第53020538号“HANDPAAS”商标(3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的指向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6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and”、“Pass”、“Paas”的翻译;相关驳回复审决定;在先判决;申请人部分专利证书;领导视察资料、荣誉、媒体报道;产品实物图;“HandPass”参展情况及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气费收款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6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Hand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