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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1858号“百年淡丽坑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68号
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苏店酒厂 委托代理人:厦门优阅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1858号“百年淡丽坑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与指定的服务项目没有直接联系,并未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也未表示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年淡丽坑道”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年份、贮存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百年淡丽坑道 商标 厦门市同安区洪塘苏店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