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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8925号“小神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20号
申请人:陕西小神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8925号“小神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9332号“神農”商标、第12613004号“神農 田庄 shennongtianzhuang及图”商标、第12574353A号“神農仙草堂 SHENNONGXIANCAOTANG及图”商标、第1224287号“神農 SHENNONG及图”商标、第4848544号“神農雄蜂錠”商标、第49350653号“神农护眼”商标、第8930097号“神农及图”商标、第44011948号“神农”商标、第64065316号“神农药业”商标、第49367904号“神农”商标、第4848528号“神農蜂膠錠”商标、第64542648号“神农肛痒净”商标、第4848545号“神農封蓋原蜜”商标、第16210901号“神·農·手·製”商标、第27854049号“神农 宛艾源”商标、第31835654号“神農兒推”商标、第66744643号“神农窝窝”商标、第66691890号“神農 百草古方”商标、第66644856号“神农”商标、第66200026号“神农烤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处于等待抽签实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十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片剂;医用填料;除霉化学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药枕;医用保健袋;秋梨膏;黄色糖浆;蜂蜜;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十、十四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十、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三、十五、十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小神农 商标 陕西小神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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