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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92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6:34
知明量子ZINGMER.Q及图、第143892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设计说明、设计合同及发票、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的专利证书及著作权证书、宣传册、名片、名片制作合同及收据、企业形象墙、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商业管理辅助;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知明量子ZINGMER.Q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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