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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39297号“CLAN 科兰通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54号
申请人:科兰通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9297号“CLAN 科兰通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3408号“科兰 KE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2488号“科兰 K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是申请人的公司字号,申请人主营各种电缆及电缆桥架等相关材料的生产制造。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金属带拉伸装置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桥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支架;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电缆桥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格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LAN 科兰通讯 商标 科兰通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