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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1276号“国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36号
申请人:佛山市国笑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1276号“国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且申请人已获准注册“国笑”商标,申请商标若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严重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国笑”包含“国”字,易理解为“国家、国家的”,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与国家相关部门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案情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