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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97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7:27关于第668397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81号
申请人:交网(云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优智企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9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373487号图形商标、第19561156号图形商标、第9073673号“博睿国际 BRILL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水上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