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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9564号“康尔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27号
申请人:湖北康尔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9564号“康尔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5622号“康源”商标、第18528575号“康源及图”商标、第55491662号“康源桦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尔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垃圾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康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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