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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1135号“山水汉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9: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48号
委托代理人:安康市硒行天下互联网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1135号“山水汉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广泛含义,不仅仅是区县名称。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汉滨区人民政府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前期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品牌策划和宣传工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外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山水汉滨 商标 安康市汉滨区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