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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53781号“插接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87号
申请人:杭州建德巴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美好广场口腔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3781号“插接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插接1号”构成,指定使用在第42类口腔医学研究、临床试验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插接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