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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6317号“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 BEIJING CHAOYANG MEN HOSPITAL OF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9:42CHAOYANG MEN HOSPITAL OF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70号
申请人: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6317号“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 BEIJING CHAOYANG MEN HOSPITAL OF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9277号“朝阳门”商标、第34436517号“朝阳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简称,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含有“CHINESE”可译为“中国的”,但其是描述客观存在的事物,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中虽然有“北京”,但该标识整体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简称,“北京”作为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其主要识别作用的词语为“朝阳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简介、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虽存在一定差异,但符合一定的消费者认知习惯,一般不致导致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虽包含“CHINESE”,但其整体为“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英文翻译,用作商标应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 BEIJING CHAOYANG MEN HOSPITAL OF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