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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8013号“猎头导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0: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15号
申请人:天津树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8013号“猎头导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服务属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属于任意性标志,其与指定使用服务的属性毫无关联性,申请商标没有直接描述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三、申请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获得了显著特征。四、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资料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猎头导航”组成,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人员招聘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知名度和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猎头导航 商标 天津树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